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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7-12-27
    • 兒童、少年收容以接受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委託安置為限,並由本家編列預算;老人安養與養護分為公費及自費,養護以家內安養轉換為限,分別由縣府扶助或採收費辦理。
    • 兒童、少年收容對象以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滿六個月以上,年滿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無依兒童、少年。
      •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 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保護、安置。
      • 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
      • 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

    前項第三款縣府轉介緊急安置個案,得不受設籍限制,緊急安置為七十二小時,必要時得依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三個月。

    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由縣府評估,審查符合資格者,函送本家委託收容,並應具備下列文件:

    •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備齊肺部X光、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檢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檢查之項目)。
    • 戶籍資料。
    • 申請書。
    • 保證書。
    •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不予收容:
      • 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傳染之虞,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須施行隔離治療。
      • 罹患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為鼓勵兒童、少年升學,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仍繼續就讀本縣之高中(職)者得繼續收容至高中(職)畢業為止;繼續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者,由本家編列預算補助學費及生活費。
    • 兒童、少年在家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父母、監護人、親友或師長得於規定時間來家探視。
    • 兒童、少年經縣府評估同意後,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家。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緊急保護安置入家者,不在此限。
      前項退家時,應填具退家申請書。
    • 兒童、少年死亡時,應通知縣府、其父母或監護人料理善後。非病死或死因可疑者應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始得殮葬。
    • 兒童、少年罹患傷病,得由本家送醫療院所診療;重病者,本家應通知縣府送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及雜費由縣府編列預算。
    • 兒童、少年代表本家參加各項有益身心健康活動,其交通費、住宿費、雜費等比照技工(工友)支給標準,並由本家編列預算。
    •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應通知縣府:
      • 收容原因消失。
      • 扶養義務人已具有扶養能力。
      • 違反本家規定,其情節重大或影響其他家童安全,或因特殊事故,經本家徵得縣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