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隊設委員11人,候補委員3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
第十四條 |
本隊委員組織委員會,並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服務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 |
第十五條 |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隊組織之解散。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十六條 |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訂隊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七)聘任本隊各幹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本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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