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暨組織章程第十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委員及正、副隊長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三、選舉前由出席之之志工推選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或由主席指定之,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四、本會委員選舉,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 五、本會隊長、副隊長選舉,由委員會委員採無記名單記法票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委員及正、副隊長選舉選舉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票: - (一)圈選(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數超出規定應選名額或連記額數者。
- (二)所圈選之被選舉人姓名與志工名冊不符者。
-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 (四)圈選後經塗改者。
- (五)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 (六)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 (七)將選舉票污染不能辨別者。
- (八)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 (九)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十)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七、委員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八、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經遞補後,如委員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隊長或副隊長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九、選舉票格式由運用單位統一繕製,並由監票員蓋章,以示慎重,選舉票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 十、本選舉注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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