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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8-02-12

    一、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暨組織章程第十三、十四條辦理。

    二、本會委員及正、副隊長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三、選舉前由出席之之會員推選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或由主席指定之,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四、本會委員選舉,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

    五、本會隊長、副隊長選舉,由委員會委員採無記名單記法票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委員及正、副隊長選舉選舉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票:

    (一)圈選(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數超出規定應選名額或連記額數者。

    (二)所圈選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選後經塗改者。

    (五)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六)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不能辨別者。

    (八)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九)將選舉票斯破,致不完整者。

    (十)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七、委員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踓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八、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經遞補後,如委員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九、選舉票格式由運用單位統一繕製,並由監票員蓋章,以示慎重,選舉票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

    十、本選舉注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