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暨志願服務法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金門縣大同之家慈暉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宗旨如下:
(一)結合熱心人士參與志願服務,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增進人力資源之運用。
(二)廣結民間力量,提供長者福利服務,以提昇長者精神支持及生活品質。
第四條
本隊依內政部祥和計畫成立志願服務隊,置隊長、副隊長、督導員、輔導員各一人,並招募志工二十人以上組成之,隊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2號。
第五條
本隊接受「金門縣大同之家」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隊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關懷組:陪伴長者聊天、話家常、表示關懷,以排遣、疏導孤寂之情緒。
(二)團體休閒組:協助設計、帶領、指導各項休閒活動及協辦年節聯歡活動。
(三)心靈研展組:長者情緒安撫、輔導,利用房舍家事的服務,使長者感受到親情的溫馨,以獲得精神的支持,心靈得獲安慰,情緒得以穩定。
第七條
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愛心、服務熱忱、有責任感、身心健康及無不良嗜好,願意奉獻時間,參與社會服務人群者。
第八條
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十條
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隊設委員5人,候補委員1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隊委員組織委員會,並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二年,連選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隊組織之解散。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訂隊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七)聘任本隊各幹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訓練
第十八條
本家辦理各項講習會,志願服務人員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第十九條
新到任志願工作人員,由本家介紹環境,實施職前講習並由隊長帶領,進行實務訓練以了解工作性質。
第二十條
上級單位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或特殊教育訓練,志願工作人員均應參加。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委員會召集之,召集時應 於大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唯修改組織章程、隊員之除名處分、委員之罷免或隊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六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委員會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五日通知之,並邀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議,視同辭職。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運用單位為每位志工辦理一年100萬元意外險及3萬元醫療險。
第二十八條
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異者,於年終為民服務檢討會表揚,並致贈禮品乙份,以表謝意。
第二十九條
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本家推薦由縣府予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第三十條
志工得參加本家各項聯誼活動。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志工服勤時,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第三十二條
志工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
第三十三條
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取消本家志工資格。
第三十四條
志工每年辦理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繼續錄用。
第三十五條
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與「志工服務證」。
第九章 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家年度預算編列或由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隸屬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