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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0-10-11

    主辦單位:金門縣大同之家

      

    一、目的:結合熱心人士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以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增進社會資源之運用,擴大服務層面,藉由志願服務人員的參與,協助家童課業及生活輔導,促進本家福利服務更臻完整,特訂定本辦法。

    二、服務項目:

    (一)家童晚自習課業輔導。

    (二)家童晚自習秩序管理。

    (三)家童生活輔導教育。

    (四)家童人格發展啟發輔導。

    三、服務時間:每週日至週四晚上七時至八時三十分。

    四、資格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現職或退休教師。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學校職員。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現職或退休公務人員。

    (四)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熱忱善心人士。

    (五)身心健康、具主動及服務熱忱,操守良好,無不良嗜好者。

    (六)符合本家照護需求,並能接受本家指派工作者。

    (七)服務期間如有行為不良,影響家務運作,或有損本家榮譽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規勸或取消其志工資格。

    五、召募及服務:

    (一)召募:本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申請,並以張貼公告、刊登網頁或發佈新聞等方式辦理公開召募志工事宜。

    (二)遴選:由本家育幼組組長作資格初審後,再擇期由主任複審面談。

    (三)正式服務:經本家主任面談通過後,即為本家正式志工,除發給志願服務證外,並正式擔任家童輔導工作。

    (四)督導考核:本家指定專人擔任志工督導,負責統籌本家志工運用事宜,並得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本家志工隊組織章程由本家另訂之。服務期間由志工督導負責全般事宜,隊長協助,包括工作分配、差勤管理、時數簽認、獎勵報核及服務態度、工作知能及續聘服務之考核等。

    (一)工作分配:

    1、由服務單位依志工意願、工作需求及人數,予以排定志工服勤輪值表。工作輪值表內包含服勤內容及時間。

    2、同一時段、同一地點排定之服勤人數,以一人為限,以利人力調配。

    (二)差勤管理:

    1、志工應依服務單位排定之服勤輪值表按時服勤,並確實簽到、簽退。

    2、服勤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以維團體形象。

    3、服勤時不方遲到早退,如因故需請假時,應先通知服務單位志工督導或值日人員,或事先找人換(代)班,俾利本家人員管理及業務推展。

    (三)時數簽認:年度終了時,本家除發給時數證明外,並依規定登載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如尚未辦理服務紀錄冊者,則本家將暫時發給臨時服務紀錄冊,供臨時登載相關資料使用,對外不予適用及發生效力。

    (四)獎勵報核:凡達到相關獎勵規定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單位申請辦理獎勵事宜。

    (五)工作考核:凡志工於年度終了,由服務單位辦理年度考核,考核通過之志工,得作為本家續聘參考之志工。

    六、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1、由本家每年定期統一辦理,或委由其他單位或機關辦理。

    2、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內政部公告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

    (二)特殊訓練:

    1、由本家依業務實際狀況考量統一辦理,或委由其他單位或機關辦理。

    2、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內政部公告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

    (三)在職訓練:基於業務需要及精進志工工作知能或培訓志工幹部,本家得不定期辦理相關「成長訓練」或「領導訓練」。

    (四)參加本家辦理之相關志工教育訓練期滿後,即發給結業證明書。

    (五)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之志工,應於結訓後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服務單位申請辦理服務紀錄冊。

    七、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志工自由、尊嚴、隠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認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六)服務時數得以認證。

    (七)享有金門縣政府統一投保意外事故保險及醫療險。

    (八)參加本家舉辦之各項不定期研習活動之權利(以有提供志工參加名額者為限)。

    八、義務: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家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家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保管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五)服務時,應配載志願服務證。

    (六)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七)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八)服務均為無給職。

    (九)妥善保管本家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依規定簽到退,並遵守本家各項服務規定。

    (十一)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家服務,應事先請假;無故不到三次者,取消其志工資格。

    (十二)終止服務時,須繳回本家志願服務證。

    九、法律責任:

    志工依本家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本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家對其有求償權。

    十、獎勵: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家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2、本家受理前項申請後,經行政程序覈實審查其服務績效後,簽請主任核定即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但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申請。

    (三)志工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向本家提出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獎勵之等次如下: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志工表現優異者,本家得推薦外單位表揚或薦送外單位參加研習。

    十一、經費:運用志願服務所需費用,由本家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