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大同之家住民(老人)入出機構要點
金門縣政府113年6月24日府社福字第1130035262號函備查 金門縣政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福字第1140054664號函備查
一、為辦理入住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事宜,特定本要點。 二、本家服務對象如下: (一)申請入家就養之公費縣民:符合本家住民收容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年滿六十五歲,連續設籍本縣五年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且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得申請公費安養。 (二)申請入家就養之自費安養縣民: 1.符合本家住民收容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年滿六十五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費安養: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至申請日前連續設籍本縣滿十年。 (2)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後設籍本縣,至申請日前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 2.特殊個案經縣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目年限限制。 3.符合第二款第一目設籍年限及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入住: (1)無子嗣(含子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者)。 (2)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 (三)安養老人身心功能退化致無法自理生活,得向本家申請轉為家內養護,並以縣府核定床位數為限,如床位數已滿額,得在原就養區觀察三個月,並由家屬或僱用本籍照顧服務員全日二十四小時陪伴照護,俟身心功能恢復情形及床位供給情況在原就養區安養或轉家內養護或退養或轉介其他養護機構。 三、 申請程序 (一)申請公費安養就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由社工員、護理人員訪視及審查合格後,本家函文通知辦理入住安養: 1.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備齊肺部X光、愛滋病毒篩檢、梅毒及B型肝炎、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生化檢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檢查之項目等)。 2.戶籍資料。 3.申請表。 4.低收入戶證明。 (二)經前款審查合格者,辦理入住手續及應簽訂公費安養定型化契約;不符合本家住民收容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者,則不予收容。 (三)申請自費安養就養,應檢具表件(申請表、戶籍資料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函送本家,並視實際收件日時是否有床位數,其服務流程如下說明: 1.有床位:與申請人電話約定家訪或初訪評估時間,由社工員、護理師進行評估並審查合格後,通知辦理體檢及審核體檢表,均符合後,函文通知辦理入住手續及應簽訂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 2.無床位: (1)依規定審閱基本資格,經審查通過後,即列入排序順位,並行文函復鄉鎮公所及副知申請人知悉。 (2)符合列入候補排序後,依順序遞補到,由社工員、護理師家訪進行身心狀況評估,如符合就養要件(依本家申請入住資格審查要點規定辦理),通知辦理體檢及審核體檢表,符合後,函文通知辦理入住手續及應簽訂自費安養定型化契約。 (四)自費安養申請資格未能完全符合者,由本家函文說明原因至所屬鄉鎮公所及副知申請人,予以退件處理。 (五)安養老人轉換養護身分時,應與本家另簽訂養護定型化契約。 四、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費安養費:單人房,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雙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壹萬元整;一百十五月一月一日起單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雙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整;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單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整、雙人房每人每月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整,其費用均包括主副食費、房舍清潔維護費等。 (二)自費養護費: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整;一百十五月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整,其費用包括主副食費及照護費等。 五、保證金之繳納: (一)定存單繳交保證金:申請入住之自費老人,應於入家就養前自行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入住保證金之就養費二個月定存,定存單繳納本家辦理質押並送該行保管,退養時,所繳納之保證金定存單退還。 (二)保證金係供急病送醫、意外傷亡或扣繳逾期未繳之生活服務費等使用。 六、 公自費安養及養護住民退養要件: (一)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其他健康狀況改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進住條件。 (二)擅自讓與他人住用。 (三)違反本家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二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 (五)故意毁損本家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七)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 (八)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他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九)與其他安養者發生嚴重爭執,經本家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七、 入住備齊文件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家屬或就養者須先提出入住申請。 (二)工作人員家訪進行評估。 (三)符合入住條件者須備妥下列文件: 1.身分證、戶口名簿影印本(需註明記事)各一份。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此證明者免附) 4.健保卡。 5.慢性病用藥或藥單(無則免附) (四)三個月內之體檢表,須包括以下八項: 1.肺部X光。 2.B型肝炎。 3.梅毒。 4.後天免疫缺乏症(AIDS)。 5.生化檢查。 6.阿米巴痢疾。(入住日前七日再採檢) 7.寄生蟲感染。(入住日前七日再採檢) 8.桿菌性痢疾。(入住日前七日再採檢) (五)入住時: 1.簽訂契約書(雙方各執一份)。 2.依入住流程辦理入住手續。 3.長者日常慣用生活用品、衣物、電器(如電視、冷氣、冰箱等)、枕頭、被子(依季節性更換)及平時服用之藥物等。 4.告知家屬探訪時間,上午七時至晚間九時。 5.本家不負保管責任,大筆錢財及貴重物品請勿留給長者以免遺失,小額零用金可請社工人員登記、保管,雙方務必簽名確認。 6.養護長者家屬送來之藥物、食物與日常用品請護理人員處理,安養長者家屬僅藥物需由護理人員處理。 7.為避免長者產生被遺棄感,於長者進住後,至少每三個月探視關懷(適應期約一至三個月)。 8.本家相關人員於入住時給予「入住需求評估」、「生活適應輔導」等,工作人員提供適切的服務。 9.應遵守新入住隔離規範: (1)入住時提供糞便檢驗報告陰性證明者,仍需於入住日時隔離三日觀察有無其他傳染病徵兆,以降低機構群聚風險。 (2)入住後未滿三天,糞便檢體報告出爐呈陰性證明,仍需隔滿三天。 (3)於入住時未有糞便檢體報告,需隔離至報告出爐才能解隔。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另依本家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金門縣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