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大同之家住民(老人)入出機構辦法
111年1月6日大事字第1110000041號函修訂
經奉金門縣政府111年1月11日府社福字第1110002349號函備查
第一條 為辦理入住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事宜,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家服務對象如下:
一、 年滿六十五歲,連續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且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病者,得申請公費安養。
二、 年滿六十五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費安養:
三、 安養老人身心功能退化致無法自理生活,得向本家申請轉為家內養護,並以縣府核定床位數為限,如床位數已滿額,得在原就養區觀察三個月,並由家屬或僱用本籍照顧服務員全日24小時陪伴照護,俟身心功能恢復情形及床位供給情況在原就養區安養或轉家內養護或退養或轉介其他養護機構。
第三條 申請程序
經前項審查合格者,辦理入住手續及應簽訂公費安養定型化契約。
第四條 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自費安養單人房,每月新台幣1萬元整;自費安養雙人房每月新台幣1萬6,000元整(每人每月新台幣8,000仟元整),其費用均包括主副食費、房舍清潔維護費等。
二、 自費養護就養每月新台幣21,000元整,其費用包括主副食費及照護費等。
第五條 保證金之繳納:
申請入住之自費老人,應於入家就養前自行向台灣土地銀行辦理入住保證金之就養費二個月定存,定存單繳納本家辦理質押並送該行保管,保證金係供急病送醫、意外傷亡或扣繳逾期未繳之生活服務費等使用,退養時,所繳納之保證金發還。
第六條 公自費安養及養護住民退養要件:
第七條 入住備齊文件與應注意事項如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另依本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奉金門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