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大同之家住民(老人)入出機構要點
113 年 4 月 22 日大事字第 1130000975 號函修訂
金門縣政府 113 年 6 月 24 日府社福字第 1130035262 號函備查
一、為辦理入住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事宜,特定本要點。二、本家服務對象如下:
(一)申請入家就養之公費縣民:符合本家住民收容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 定,年滿六十五歲,連續設籍本縣五年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且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得申請公費安養。
(二)申請入家就養之自費安養縣民: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公費安養就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由社工員、護理人員訪視及審查合格後,本家函文通知辦理入住安養:
(二)經前款審查合格者,辦理入住手續及應簽訂公費安養定型化契約;不符合本家住民收容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者,則不予收容。
(三)申請自費安養就養,應檢具表件(申請表、戶籍資料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函送本家,並視實際收件日時是否有床位數,其服務流程如下說明:
(四)自費安養申請資格未能完全符合者,由本家函文說明原因至所屬鄉鎮公所及副知申請人,予以退件處理。
(五)安養老人轉換養護身分時,應與本家另簽訂養護定型化契約。四、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費安養單人房,每月新臺幣壹萬元整;自費安養雙人房每月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整(每人每月新臺幣捌仟元整),其費用均包括主副食費、房舍清潔維護費等。
(二)自費養護就養每月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整,其費用包括主副食費及照護費等。
五、保證金之繳納:
(一)定存單繳交保證金:申請入住之自費老人,應於入家就養前自行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入住保證金之就養費二個月定存,定存單繳納本家辦理質押並送該行保管,退養時,所繳納之保證金定存單退還。
(二)保證金係供急病送醫、意外傷亡或扣繳逾期未繳之生活服務費等使用。
六、公自費安養及養護住民退養要件:
(一)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其他健康狀況改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致不符合進住條件。
(二)擅自讓與他人住用。
(三)違反本家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二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
(五)故意毁損本家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七)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
(八)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他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
(九)與其他安養者發生嚴重爭執,經本家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七、入住備齊文件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家屬或就養者須先提出入住申請。(二)工作人員家訪進行評估。
(三)符合入住條件者須備妥下列文件:
(四)三個月內之體檢表,須包括以下八項: 1.肺部X光。
(適應期約一至三個月)。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另依本家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金門縣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